创业管理班旨在培养能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较强的战略意识、宏观思维和领导潜质,具备分析解决企业运营问题以及创新创业基本能力,系统掌握创新创业知识与技能的高素质、强能力、重创新、能创业、敢担当的复合型应用人才。
创业管理班不打破原学科专业的班级建制,学员同属于原所在学院和创业学院的双重管理,实行学分制,学员在修读第一本科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同时,参加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创业管理班培养计划,修满全部课程规定的学分后准予毕业。
二、招生要求
招生对象:校本部全日制在读的2013级、2014级、2015级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及2012级建筑学(五年制)本科学生。
申报条件:除新生外,本科阶段所有已修读课程考试必须及格(截止2015年10月20日)。
三、学业认证
“创业管理双专业班”学制两年:辅修双专业为42学分,辅修双学位为48学分。为了鼓励我校有志于创业的学生辅修该双专业,其中20个学分免收学费,剩余学分按照《温州大学收费暂行办法(修订)》收取学费。同时,为了减轻学员的学业负担,允许“创业管理双专业班”所修学分中理论课程拿出6个学分用于冲抵各自第一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全校公共选修课程的学分,实务课程拿出5个学分用于冲抵课外教育项目学分(申请冲抵的部分学分按第一本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修满42个学分并且考核合格的,颁发温州大学工商管理(创业管理方向)辅修双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在此基础上,完成相应的创业管理方向毕业论文,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温州大学管理学辅修双学士学位。
注意事项:
(1)中途放弃修读的同学,必须于每学期第八周之前填写《辅修专业、双专业退修申请表》申请退修,否则系统将默认其继续修读,学校也将根据修读情况继续收费。
(2)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和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区别: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是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修完辅修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条件者,学校发给辅修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双专业毕业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我校与大多数高校一样设立的都是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目前本校并未开设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是经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通过统一考试录取本科毕业生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两年。学习合格可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电子注册的。
四、报名程序
1、2015年9月23日至10月11日,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详见附件中《辅修专业网上报名方法》)。
2、报名审核结果将在10月13日于温州大学创业学院网站()“通知公告栏”公布。
3、报名咨询:张老师,曾老师;联系电话:86680772;联系地点:北校区行政楼303室。
五、课程设计
课程类别 | 课程性质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总学时 | 开课学期 |
理论课程模块 | 必修课 | 企业家精神与创业领导力 | 2 | 32 | 1 |
中小企业创业实务 | 2 | 32 | 2 |
战略管理 | 2 | 32 | 1 |
财务管理 | 2 | 32 | 2 |
市场营销 | 2 | 32 | 1 |
人力资源管理 | 2 | 32 | 3 |
创业经济法规 | 2 | 32 | 3 |
创业实务模块 | 必修课 | 企业运营模拟 | 2 | 32 | 2 |
创业项目路演 | 2 | 32 | 3 |
创业活动操作实务 | 4 | 64 | 1-4 |
专业创业实务 | 4 | 64 | 1-4 |
风险投资与商业计划 | 2 | 32 | 2 |
温州企业家创业案例 | 2 | 32 | 3 |
创业实践模块 | 必修课 | 创业课程实践 | 6 | 0 | 3 |
创业管理实习 | 6 | 0 | 2 |
毕业论文(设计) | 6 | 0 | 4 |
总计学分 | 48 | | |
说明:
1、创业活动操作实务:讲座、研习、分享、演练等形式的组合课程,内容包括创业机会的识别、创办企业流程、创业相关法律专题、创业政策与市场环境,商务谈判与沟通实务、企业税收实务等。
2、专业创业实务:讲座、研习、分享、演练等形式的组合课程,内容包括互联网商业模式、现代服务业产业模式、信息通讯产业模式、先进材料产业模式、智能技术产业模式、生物技术产业模式等诸多行业与创业实务。
3、创业课程实践:创业营销实训、团队执行力实训、创业人力资源招应聘实战模拟、创业案例分析比赛、创业园及校外创业基地走访等。
4、创业管理实习:利用暑假,联系创业基地实习。
5、毕业设计:参照《温州大学创业人才培养学院关于试行创业类毕业设计多样化的有关规定》实行。
八、上课时间
一般安排在周三下午、双休日(具体时间待班级成立后商定)。
温州大学创业学院、教务处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日